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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西津:为什么说不该逼捐?发布日期:2022-07-22

本文转载自:共益资本论微信公众号,作者:贾西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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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募捐活动可以在特定时段营造公益慈善氛围,但各类派捐、逼捐的现象却有可能起到反作用。而许多人都有过因单位或社会压力而违背自己意愿进行捐赠的经历。


对于派捐与逼捐话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贾西津教授在2022《中国公益慈善筹款伦理行为实操指引手册》修订研讨会上做了议题分享。她指出,“无论是显性的逼捐还是隐性的逼捐,在筹款伦理中都是应该规避的。”以下为发言内容。




为什么说不该搞派捐、逼捐?




很多人认为这是个好事——尽管可能令人不舒服,但通过一些手段“倡导正能量”,客观上也增加了善款的总量,不挺好的吗?


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大概认为,公益慈善事业最重要的是钱,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公益慈善事业最重要的不是钱,而是人们的志愿精神。


“志愿”这个词,跟“自愿”语义相近,但公益中一般不说自愿而说志愿,因为志愿比自愿的含义要更多一些,自愿通常指一种知情同意的原则,而志愿里还包含着自由意志,志愿意味着,某个行为是人们主动的选择。


派捐、逼捐最大的坏处,在于它破坏了志愿精神,这是一种损害公益目的的手段如果我们希望回到公益目的的本身,应该非常明确地抵制派捐、逼捐,要让派捐、逼捐变成一个大家都知道是错误的,让人不好意思去做的行为。


但目前的气氛是反过来的,逼捐者理直气壮,不捐的人反而惴惴不安,好像自己做了坏事,这种情况是不正常的。


派捐的本质是权力滥用——本有一个合法权力,但它被超出合法性来运用了。最典型的主体是公权力,当然也包括体制外的机构。


比如有的组织,把内部的行政管理用于去强迫员工捐赠。比如发出号召,然后直接扣工资,说是要用于公益慈善目的。或者派发任务,指定名额,要求必须捐赠,甚至还要检查。


对于不捐赠者,一些组织会以背后的行政权力作为依托,强制实现捐赠行为。我们可以看到,派捐背后都有合法性的权力关系,其实,无论是派捐,还是变相派捐,《慈善法》里都是明文禁止的。


慈善法第32条提到,“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第101条还提到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有摊派情形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


第108条还专门规定了政府部门的违法责任,如果政府有摊派情形,应“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当然,要纠正派捐行为有一个难点,那就是被派捐者是否敢于去维护自己的法律权利?被摊派者如果去维权,是不是可以得到法律的主张,有没有一条可行的路径?另一方面,维权的成本也是个问题,如果代价非常大而收益又很小,就不会有很多人去主张自己法律权利。


对于派捐、逼捐的现象,站在民间的立场、公益行业的立场,我们至少有三个层面的事情可以做:第一,做理念倡导,形成观念上的共识,确立志愿捐赠的正当性;第二,对派捐、逼捐的正当性予以明确的否定,提升派捐、逼捐的门槛;第三,主张捐赠人的法律权利


尽管同属强迫捐赠,派捐和逼捐这两种行为还可以作一些区分。派捐的本质是权力滥用,而逼捐是一种道德绑架,它是通过舆论压力起作用的。逼捐的主体非常广泛,包括募捐者,公益组织,企业,公众,政府等等都可能成为逼捐的主体。


比如,公众会对名人的捐赠进行比较,如果某个名人没有捐,或者捐得不够多,就有可能会遭到道德上的贬低,甚至是辱骂,以及各种舆论压力。


逼捐的特点是,被逼捐的人们并不是因为关注某个公益目的,只是因为身在一个道德压力很大的体系之中,大家捐我也必须捐,不然就无法立足。


我们要警惕一些以政策为借口的派捐、逼捐。比如说,以第三次分配为借口,然后政府向企业摊派,企业向员工摊派,公益组织也拿这个向潜在的捐赠者逼捐,然后说你不捐就是不响应国家号召。


从筹款伦理的角度说,无论如何,我们不该用“扣大帽子”的方式去向企业募款,不该制造道德压力去逼捐,不该用那种基于政治正确基础而无法反驳的原则。


而应该用具体的项目目标,受益人的改善等去向筹募对象作说明——无论是显性的逼捐还是隐性的逼捐,在筹款伦理中都是应该规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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