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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人的爱心和善款如果无法追踪,谁最痛?发布日期:2023-06-15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让我们更容易听到远方的“哭声”,但是近年来网络上假借基金会名义开展捐款返利的诈骗事件频发,更有甚“好学”的骗子开始利用短视频“苦穷惨”的画面刺激公众,引导公众自己捐出善款,其实钱财却进入了骗子的口袋。


近日,有自媒体团队在某短视频平台,通过发布多条展示大凉山农村老人和孩子简陋生活环境的视频获取用户同情与捐款,但当地村民表示,其中多条视频都是“导演”的,甚至向村里的老人借钱摆拍“发钱”视频。无独有偶,曾有团队在网络直播带货中,采用滴眼药水,甚至用手掐人等造假手段让镜头前的主角假哭,骗取爱心。


这里可能涉及两个问题:第一,从筹款人的角度看,在筹款过程中,如何合理、真实地呈现困境,边界在哪里;第二,从捐赠人的角度看,如何辨别这类“骗捐套路”,避免上当受骗。


普通公众对公益慈善的认知多停留于传统慈善的概念,对公开募捐等专业知识了解甚少。而普通公众发生的公益行为(特别是个人互助捐款类)更多是基于所谓的“眼见为实”。在公众的眼里,一个与公益慈善相关的负面行为可能会直接改变他对公益慈善的整体印象。那公益慈善行业该如何行动,支持公众建立对公益慈善的信任与信心呢?


一个小贴士:信任与信心有何区别?


“信心源于特定的知识,它建立在理性和事实之上。与此相反,信任是部分建立在某种信仰的基础上的。”(肖Shaw,1997,p.43)如果捐赠人认为公益组织如何使用善款是在一定程度的控制下发生的(如发生在身边的社区慈善公益),捐赠人就会有信心。与之相反的是,如果缺乏支撑信心的基础时,信任是必要的,它是一种“选择相信”,正如捐赠人可能无法去到现场项目地,验证公益组织如何如他们所说的使用善款,他们依赖于信任做出捐赠行为。

 

信任是公益机构与捐赠人关系的基石,直接影响机构的筹款。同时,对机构、行业缺乏信心的公众较难成为捐赠的那个人,如果他们对机构或行业失去信心,则更不会考虑发生捐款行为。(资料来源:方德瑞信引进翻译的《慈善筹款原理与实践》)



公益慈善生态的建设需要行业内多方联合行动,其中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也是行业的一部分,现已有平台提高机构入驻的准入门槛,核实机构/项目的合规性,联动其他部门监测不法套捐行为,打击黑产等。


抖音也于近日发布了《抖音公益内容治理的最新规范》,在新规中明确向公众说明了需要具有公开募捐资质或要与有资质的机构合作才可以开展慈善募捐;严禁为了获取流量和变现发布虚假信息、假冒低收入人群开直播寻求打赏等行为。抖音通过约束管理,严防有不法之心的个人、组织假借公益慈善之名谋取利益,进而增强公众对公益慈善的信任与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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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平台外,公益慈善组织也需要提升自身的筹款专业性,加强自身的职业伦理建设与倡导,才能提升行业整体的公信力,并让社会公众得以区分公益慈善与商业行为,从而维护社会公众对公益慈善的信心。同时,行业可以联合多方发起对外发声倡导行动,促进公众提升对公益慈善的认知。



遇到这些问题,我们该怎么做?


举3个栗子


结合《抖音公益内容治理的最新规范》与《中国公益慈善筹款伦理行为实操指引手册》(2022修订版),我们也想抛砖引玉,和大家共同讨论如果公益机构在如下场景可以如何做出更好的选择:


如果商业公司提出让公益机构售卖商品,捐出差价,机构能不能合作?


伦理行为准则在“对组织内部的责任”中提出:当捐赠资金来源存疑时,筹款方应采取恰当的措施确保捐赠方所捐赠财产与捐赠行为的公益性,以确保捐赠方的行为和诉求是恰当的,必要时可要求其提供相应证明。


公益慈善组织并非不能与商业组织合作,但在合作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如何把握边界。例如,有商家提出要求公益慈善组织代为售卖面膜,并承诺每卖一片面膜商家愿意捐多少,在这过程中其实是公益慈善组织在为商家做背书,需要在前期了解商品本身的市场价格、质量、与机构本身的价值观是否存在冲突等,需要小心某些商家故意溢价让机构售卖,其实是借用公益捐赠之名欺骗消费者为自身牟利的行为。


苦穷惨的画面筹款效果更好,机构该不该为了获得更多筹款额、流量推荐而使用这些画面?


伦理行为准则在“对捐赠方的责任”板块中提出:无论通过何种媒介或方式,筹款方为募集资金开展任何形式的传播交流活动时,都必须使用准确、合规、真实的信息,并且准确地传递给捐赠方。


筹款方在进行传播时要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能有选择性地选取部分事实传播,不能隐瞒能够影响捐赠方决策的关键信息,同时须以将信息内容准确传递给捐赠方为最终目标。特别在视频平台中,常有公益机构为了追求流量而故意夸大受益方的苦难,而如今的捐赠人更容易通过互联网检索信息,一旦发现问题,在网上曝光后将即刻引发信任危机。但需要注意的是,此条并非意味着披露信息要事无巨细,筹款方须尊重捐赠方和受益方的隐私权、知情权,在征得同意后进行传播。


公益机构人力有限,我们能不能和第三方机构合作创作内容?


伦理行为准则在“对合作伙伴的责任”提出了2点:


(1)当筹款方与供应商、合作伙伴或其他第三方组织合作时,应当采取一切合理的方式确保外部合作方能遵守并按照与自己相同的筹款行为准则开展工作,且不得从中获取不合理的报酬。


(2)当公益慈善组织委托第三方组织或者聘请专业筹款人员开展筹款工作时,应当为其提供合理的系统性支持,以便筹款工作的顺利开展。


机构与外部伙伴合作时,机构有责任传递相同的筹款理念和行为准则,知行合一才能有效降低公信力被破坏的风险。机构在短视频平台开展筹款时可以邀请外部合作伙伴一起策划创意、提供专业支持,但机构的筹款责任不能丢,更不能完全委托给第三方机构运营账号,放任不管。


公益机构对外部合作伙伴的监督缺位,可能导致外部合作伙伴滥用或采用不道德甚至是违法的方式进行筹款,最终破坏的依然是组织本身乃至行业的公信力。所以,公益机构有责任对整个筹款工作委托过程进行监督,并提供系统性的支持,确保筹款服务委托的合理化和规范化。


公众对公益慈善的认知,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快速改变。需要时间,也需要公益慈善行业中各方的通力协作。无论是互联网平台或公益慈善组织,都可以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做出行动,才能更好地建立、维护公众对公益慈善的信任与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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